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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灯塔市参照此政策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全面落实国家、省促进对外开放政策,结合辽阳实际,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辽阳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外商注册资本金 100 万美元以上或域外注册资本金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本政策不适用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三条 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可以采取协议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标准可执行最低价。

  第四条 按市以下土地出让金权属,由同级财政按投资额度返还土地出让金:外来资金到位 1OO 万美元或 1000 万人民币,返还 30 %;到位资金每增加 100 万美元或 1000 万人民币,增加10%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直至全额返还;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进入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阳经济开发区、铁西工业园区和辽阳市庆阳工业园区的项目,按开发区或园区的规定执行更加优惠的用地政策。

  第五条 投资总额合计 2000 万美元或1.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产业集群项目同时建设,由项目所在的县 ( 市 ) 区政府负责征地、动迁、土地整理和公共部分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资金扶持

  第六条 新建生产性三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市、县 ( 市 ) 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给予资金扶持。

  第七条 新建生产性域外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3 年内,由市、县 ( 市 ) 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 50 %给予资金扶持。

  第八条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期满后 2 年内,由市、县 ( 市 ) 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 50 %给予资金扶持。

  第九条 对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启动辽阳市境内停产或长期亏损的工商企业,实际注入的注册资本金 100 万美元或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自企业启动投产之日起,由市、县 ( 市 ) 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 50%、 100 %给予 3 年的资金扶持。

  第十条 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的外来企业,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由市、县 ( 市 ) 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到我市投资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网络、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社会公益项目,从经营之日起 5 年内,由市、县 ( 市 ) 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 50 %、 100 %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新建的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投入使用后 3 年内,由市、县 ( 市 ) 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 100 %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章 行政事业收费

  第十三条 外来企业在申办和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人防结建费和消防设施配套费除外,下同 ) ,市以下部分一律按规定标准的1/3 收取;进入辽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阳市经济开发区、铁西工业园区和辽阳市庆阳工业园区的项目,按开发区或园区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注册资本金 500 万美元或 5000 元人民币 ( 包括 500 万美元或 5000 万元人民币 ) 以上的投资项目,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

  第十五条 注册资本金 100 万美元 ( 含 1001 万美元 ) 以上、 300 万美元以下的三资企业项目,注册登记费按规定的 50 %收取;超过 300 万美元(含 300 万美元),超过的部分(含新增部分)不再收费。三资企业年检免收一切费用。

  第十六条 新办 ( 或新增 ) 注册资本金。100万美元或 1000 万元人民币 ( 包括 100 万美元或 1000 万元人民币 ) 以上外来企业项目,由所在县 ( 市 ) 区财政负责支付验资费用。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七条 设立市政府招商引资基金,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贴息、补贴等支出。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为我市招商引资,对引资成功的中介人除按协议由受益企业支付中介费外,市政府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每增资 500 万美元且一次注入企业资本金帐户的,市政府奖励人民币 5 万元,由企业自主支配。对在辽阳投资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商,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六章 投资服务

  第十九条 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理制”、“联合审批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按承诺办结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凡属我市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核准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对外来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检查通知书”及相关文件;对外来企业进行检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县 ( 市 ) 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先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标准,给予充足的整改时间。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到外资企业收费,必须按照《省政府外企收费手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允许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检查和收费。一年内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部门,市政府将通报批评;一年内被举报二次以上并查实的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汽等公共事业单位,在按计划检修设施设备需要停水、停电、停汽时,必须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便于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外来企业在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只要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或加入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服务体系,由市政府指定具体部门协调金融单位,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免费为外资企业公务车辆办理辽阳所属收费口通行证;公安部门为外资企业办理平安卡,实行民警与企业联系制度,对企业重点目标实行安全防范监控,并可与公安 110 报警服务台联网;公安交警部门对无严重违章的三资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车辆不扣车、不扣证、不罚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免费为常驻外商办理“健康卡”,每年在指定医院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外商子女可免费择校入小学、初中,报考市重点高中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七条 设立外商投诉机构,建立外商投诉受理责任制和处理外商投诉联席会议制度。外商投诉的一般案件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重点疑难案件在 60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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